[55]1973年9月,中共十大结束之后,毛泽东审阅同意发出准备召开全国人大会议的通知。
应当支持各国家机关之间通过相互沟通解决公权力争议,也要支持各国家机关通过宪法实施监督机制解决公权力争议。监督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73]〕反过来说,各个国家机关都要在党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开展工作。封丽霞:《制度与能力: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2期,第105页。因为自我权利(力)观念的模糊,使坚强的自我疆界无法建立起来。人大监督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从内容及其表达来看,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监督与支持的论述,形成了几类典型的修辞,这些话语是次第形成的,不过有些早年的修辞又被后来的工作报告提到。
然而,立法法施行18年来,截至本文发表时,尚未看到有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某件法规的报道,上述复合性的特色只呈现出单一性的特色。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在严格的分权制衡制度环境下,各国家机关之间时常出现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很难做到密切配合团结协作,这种体制的优势是能够有效地防止出错,但也导致整体上国家效能不高。具体而言,相较于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该自然段实现了国家根本任务由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转变。
其三,七五宪法第17条和七八宪法第22条皆规定了全国人大根据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当时,制宪者高度关注的乃是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还没有受到格外重视。随着党的领导的宪制实践不断深入和加强,国体条款中有关党的领导的隐晦表达越来越无法满足宪制实践的需要,通过更为明确、直接、肯定的方式表明党的领导已是现实之必须和历史之必然。本文拟在探究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之宪法意义和宪制功能的基础上,从以下两方面对现行宪法中的党的领导规范展开讨论:一是对现行宪法中的党的领导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和诠释,以期为实现党的领导规范之间以及其与宪法整体规范之间的融通提供理论上的解释方案。
在八二宪法制定时,对于是否应在宪法条文中规定国家指导思想存在较大争议。据此规定,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执政党要代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是要领导和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严格意义上讲,统一战线属于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其能够发挥的政治功能主要有三:一是区分敌我。(二)构成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根本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全面完成,国家领导人便着手制定五四宪法。依此逻辑,若破坏党的领导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亦可据此定罪处刑。八二宪法颁布施行三十余年来,虽然应当充分肯定宪法实施的成绩,但宪法实施中的诸多缺憾亦不应被无视。
八二宪法的党的领导规范,正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相较而言,七八宪法的规定方式更为合理。七八宪法仅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义务加以规定。因此,该语境下的国家指导思想自始保持稳定,不会随着宪法的修改而发生变动。
统一战线,是为打敌人用的,凡是对敌人有仇恨的,就要团结他来站在我们的战线上。实践中,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华国锋为国务院总理,依据的便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提议。
理论上讲,实现依宪执政需要解决三个基础性问题:一是通过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一方面,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效力、具有何种效力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仍不乏争议。
(一)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规范的类型化表达 基于宪治规律和立宪技术的考量,宪法文本在表达党的领导之规范意涵时,采用的并非是平白直述的方式,而是通过显性规范和隐性规范两种形式呈现,且以隐性规范居多。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一、将党的领导写入总纲的宪制功能 在现行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如何规定党的领导曾是一项重大难题。刘怡达,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这并非是要求宪法对执政党内部的权力运行进行调整,而是在政党权力与国家权力相互结合的点上对执政行为予以规范。申言之,宪法载明的国家指导思想,原本为执政党的指导思想,最初由《中国共产党章程》确认,而后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被确立为国家指导思想。
宪不言党并不符合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情,宪法的修改,要理直气壮地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上去。该自然段载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其中的将继续暗示着对主体意志的表达,即在承接历史叙事的基础上,表明在今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人民仍然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结语 作为规范的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实践的党的领导是我国重要的宪法现象。序言中的规定不具有宪法规范的完整构成要素,必须要同总纲中的规定相结合,方能充分彰显党的领导的规范意涵。
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该自然段被认为是序言的重中之重,甚至是整个宪法的核心。
其二,国家根本任务中的党的领导,写于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此种回应绝非有求必应,而是遵循宪治规律和立宪技术的有限回应。由于公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根本的政治性,政治环境和政治关系的改变必然要在宪法文本中得到体现,这既构成了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的重大背景和根本动力,也揭示了此举所能发挥的宪制功能。其二,在国家政权机关建立之后,党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和诸多场合中都需借由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即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职责的履行来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自此由党的领导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构而成。这亦能契合中国宪法学界关于开拓国家机构教义学的宣言。
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要发挥其领导地位,除了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外,还应承担积极保证宪法实施的重大职责,特别是在其他宪法实施主体之间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通过政治决断推进宪法实施。例如,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公务员法,将政党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加以调整,被认为是符合我国宪法体制的立法举措。
其一,宪法序言第5、6自然段中的党的领导,属于历史叙事中的党的领导。在八二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便有人提出过此种疑问:中国共产党不是犯过错误吗,怎么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对此,彭真的作答是:共产党犯了错误是自己可以改正的。
党的领导既指向国家政权亦指向社会,统一战线便是实现党领导社会的重要方式。其次,两部宪法皆寓党的领导之主张于事实当中,即通过陈述事实的方式传达出了党的领导的规范意涵。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的领导 宪法 。中共十九大对此作出重申,并在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写入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由于近现代历史上的四件大事中有三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正当性也便自然而然地获得了证成。然而,将执政合法性寄托于经济发展无疑是一件危险的事情,这无异于将合法性系于一种异己的力量之上。
内容提要: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在弥合宪法规范与宪制实践之分野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正如邓小平曾经指出的: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
(一)弥合宪法规范与宪制实践之分野 将文本上的宪法变为现实中的宪制,是对宪法实施最为直观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的一次座谈会上指出:一切弱化、反对、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和做法都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必须从法律上进行抵制和追究。